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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1 12:58:51  点击数:2704

吉建招〔2014〕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效率和质量,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的支付,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招﹝2008﹞8号)等相关规定,特提出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指导原则 

  (一)凡依法从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后,应当给予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分段计算支付评审费用。 

      (三)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 

  (四)本地城区内的评标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聘请异地专家或评标时间超出一天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评标专家往来交通费及评标时间的食宿费。 

  (五)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1:30时或18:0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 

  (六)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施工、监理等)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按评标时间来计算。 

  二、评标时间计算 

  (一)在本地评标的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集中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异地聘请或抽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到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止;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二)评委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语音通知时间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集中时间计算评标开始时间;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迟于评标专家语音通知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计算评标开始时间。 

  三、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以下评审费用支付标准是以长春城区为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参照执行。 

  (一)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两小时)的,专家评审费按300元的基数支付。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在基数基础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0.5小时不计,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晚上8时的,增加部分,劳务费按200元/小时计取,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因项目实际原因需要跨天评标的,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按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000元。原则上跨天评标的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或不超过晚上8时。评标时间确需超过8个小时,或晚上8时的,增加部分的评审费用按200元/小时计取。评审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1天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0.5天计算。 

  (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每小时增加不少于50元。 

  四、相关要求 

  (一)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市城区内的,原则上应当按通知要求自行到集中地点;被抽取的本市所属县(市)及省内周边地市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 

  (二)因故延期评审或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说明原因并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偿。 

  (三)评标过程中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等造成评标活动终止的,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按实际评标时间计取支付。 

  (四)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评标的,应当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应补偿。 

  (五)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评标专家迟于语音通知时间要求的集中时间40分钟以上的,扣评标专家评审费用100元。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标专家评审费。 

  (六)评标专家应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完成评审工作,对故意延长评审时间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标准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违反此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向设立专家库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建议并将处理结果由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 

  (八)在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放任何费用,否则作违规处理。 

  (九)凡使用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各相关单位均可按本指导意见执行,或参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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